(五)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六)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无业绩证明;
2、未按照规定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注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5、有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聘用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聘用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聘用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以及原聘用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承担在建工程项目的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和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聘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提出变更注册,而原聘用企业不提供变更手续,申请人可向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告知申请人原聘用企业,自告知之日起7日内,原聘用企业未答复,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受理申请人变更注册。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按照申报程序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