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人登录黑龙江建设网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hljjs.gov.cn/)下载文档进行填报,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七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劳动保障部门制发的规范文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表所贴照片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报市(地)建设主管部门。
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核查原件后,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材料附件需加盖“经核查与原件无误--××市建设局”印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