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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
  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负责本系统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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