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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校舍安全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统一组织下,实行市政府统一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等三个专业组,各专业组分别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的校舍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地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各学校要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与施工的关系,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的指导、督查;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和校舍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校舍使用、管理和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改造、新建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审批;统一组织工程项目前期程序(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的审批与监管。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进行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逐校逐栋登记建立台账;加强对新建校舍工程的消防监管,严格依法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验收;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防火检查;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督促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违规使用资金、“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实施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发挥公共财政功能,落实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上级财政下拨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统一专户管理,专户结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学校债务实施监控;参与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校舍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配合做好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主动提供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资料。建设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协助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负责校舍抗震鉴定资格审核、校舍加固改造设计资格界定和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对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的鉴定、检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规划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改造与新建项目规划审批;做好异地新建项目的选址与规划工作。水利部门负责为校舍安全提供防洪避险信息,做好位于洪涝和台风威胁区的校舍安全排查;参与编制防洪减灾预案和预警建设工作;积极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工程各项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实施方案、校舍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工程程序落实情况;审查校舍全面排查鉴定情况,核实鉴定报告的真实有效性、档案完整性;审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揭露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等问题,及时了解和反映学校出现的新的债务等倾向问题;审查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制定项目经常性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审计公告制度;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协调与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检查和督促落实工程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物价部门负责制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标准,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明确中小学校舍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参与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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