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对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和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治理内容
  以单位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标准过高、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政策、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违规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享受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在住房上搞权钱交易等行为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治理与纠正。
  (一)对正在报建的集资建房项目,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的规定进行认真治理。要坚决治理和纠正超标准建房和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内建房项目。
  (二)对在建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内建房,要从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备案、房地产税收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治理和纠正。
  (三)对已建的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内建房,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自查自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享受住房补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及其它各种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治理、纠正和处理。对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的,应按其住房补贴办法和住房补贴面积予以核查,凡超出补贴标准增加补贴或变相增加补贴的资金应予退回;超出的住房补贴面积,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已购买的,要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不能分割退回,尚未购买的要执行市场租金。
  三、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治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纪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组成省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和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如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