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9〕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从税源监控、登记备案、征收管理、后续管理等方面细化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要求,并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程序和表式,对于今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管理办法》。
二、 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
《管理办法》的执行和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税务人员熟悉掌握
《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表式,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境内外企业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