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9〕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从汇算清缴对象、时限、申报纳税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
《工作规程》)明确了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管理办法》、
《工作规程》和前期下发的非居民申报表已经形成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整的管理体系,对于今后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对跨国税源的监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
《管理办法》和
《工作规程》,保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 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和
《工作规程》的要求开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在准备阶段重点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今年是
《管理办法》和
《工作规程》实施的第一年,要确保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法规政策、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确保税务机关人员熟悉掌握汇算清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模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在实施阶段重点做好资料受理和资料审核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在总结阶段要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汇算清缴数据进行分析,收集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各市地国税机关应在7月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