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9〕1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暂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2号)执行。企业备案时没有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所需全部资料,但其他条件符合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先享受税收优惠,但企业要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补充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执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第三款中的认定机构包括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