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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促进工程建设。
  五、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
  (十四)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由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拨付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否则投标不予接受。
  六、加强市场联动管理
  (十五)进一步加强与建筑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配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中标通知书发放监管,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数,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量员名单。中标通知书要抄送建筑市场管理处(科)室、质量站、安全站、造价站,并要通过省招标投标网进行公示。工程现场应通过公示牌将中标通知书中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规范代理行为
  (十六)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强化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力度,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落实到代理的每项工程中,做到一工程一评价。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信用手册管理,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招标备案时,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和《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代理每项工程的市场行为,要及时在信用手册上进行记载和评价并加盖招投标监管机构公章,防止倾向代理、虚假招标、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自2009 年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时,其企业2008年以来的代理业绩以该机构“执业信用手册”所记载代理工程项目的中标金额为依据,资格审查时审查部门将抽检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执业信用手册”没有记载的代理项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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