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监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的规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要按照《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建设行政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越级、挂靠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加强投标资格审查,规范投标报名。依法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坚决禁止招标人设置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报名以及脱离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的场外交易行为。投标资格审查除审查企业资质条件、经济状况等相关内容外,重点审查投标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情况。凡在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等处罚的企业,自处罚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工长、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对于外省企业在我省投标的,投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投标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证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投标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核实。
(七)加强投标代理人资格审查,防止借证、挂靠投标。招标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代理人资格条件应进行约定,可以约定投标代理人为该投标企业的正式职工或者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定投标代理人为投标企业正式职工的,投标代理人应提供在该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投标代理人不符合约定的,不得为投标代理人。
三、规范评标方式方法 保障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