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9日)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行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执法专用车除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技术要求,仅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客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公共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秩序和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禁止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六条 摩托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下肢残疾人需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代步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专用车还应当按规定安装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牌和喷涂统一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