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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二、完善用地手续

  结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给规划区内确定保留的每个粘土砖企业和新建粘土砖企业用于建窑体、工房及取土的场地,可调整建设用地指标,并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晾晒砖坯和堆放产品的场地,因其对耕种条件未造成破坏,可调整为一般农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取土场地实行动态管理,取土后必须及时复垦整理,确保占补平衡。严禁破坏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强化监督管理

  规划区内确定保留的粘土砖企业和批准新建的粘土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对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造成耕地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第六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规划的管理体系

  本规划的主要指标要纳入西安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镇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本规划要对区县相关规划发挥指导作用。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市级规划为依据,尽快搞好本行政区规划的编制,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二、建立健全规划的监督、审查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建立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与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把规划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按章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凡按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复垦或环境治理的粘土砖企业以及采用隧道窑和人工干燥工艺的粘土砖企业,当地政府应从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或倾斜。

  对破坏耕地、开采后不按期进行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的粘土砖企业,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擅自取土生产的粘土砖企业,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管理部门作用,统一协调和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赋予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利,能独立地依法行政,不受干扰。要统一协调并落实有关规划实施的责任。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由主要领导专门负责。

  为了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关系,落实规划中的有关政策,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突出矛盾。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规划由文本、附表和附图组成。

  二、本规划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划五年修编一次,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西安市砖瓦用粘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表

  2005年12月

区 县

砖窑

个数

产品分类

生产规模

年生产量

(亿块/折标砖)

占地面积

(亩)

土地类别(亩)

备  注

空心砖

实心砖

大型

中型

小型

建设用地

耕 地

长安区

258

48

210

45

182

31

35.80

16750.5

4369

12381.5

年生产2000万块标砖以上为大型、1000万~2000万块标砖为中型、1000万块标砖以下为小型。

临潼区

125

3

122

25

53

47

16.35

4772.23

929.8

3842.43

灞桥区

101

62

39

21

72

8

12.50

5203

3074.8

2128.2

阎良区

36

9

27

26

10

3.65

1809

1215

594

未央区

16

7

9

4

12

2.70

1423

851

572

周至县

44

2

42

41

3

6.20

1253

393

860

户 县

68

2

66

31

37

4.35

4180

3700

480

蓝田县

64

6

58

1

6

57

3.76

1390

92

1298

高陵县

56

51

5

1

41

14

6.05

1905.5

119.7

1785.8

合 计

768

190

578

93

456

219

91.36

38686.23

14744.3

239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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