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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一)检查时间:
  2009年4月1日--2009年9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的。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开发商五证齐全,但拒绝给群众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商业银行误导或阻挠群众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其它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1.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四区两基地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所辖区域内及联系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相关部门,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3.鼓励职工群众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和单位进行投诉举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站及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查处。网址:WWW.XAZFGJJ.GOV,投诉电话:96736。
  (四)检查处理: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单位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五证齐全但拒绝群众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一经核实,即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对误导或阻挠群众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扣发当年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资格。
  6.对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各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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