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馒头等主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馒头等主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馒头等主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馒头等主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和长效管理,切实提高馒头等主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使馒头等主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在此基础上,使馒头等主食品监管体制更加完善,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馒头等主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馒头等主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馒头等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在分别取得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餐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馒头等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馒头等主食品质量监管,把质量不合格的馒头等主食品清退出市场。馒头等主食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对其生产的食品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日常监管、质量监测等手段,监督生产企业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馒头等主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馒头等主食品;监督销售企业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馒头等主食品,通过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把不合格的馒头等主食品清退出市场。
(三)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把好上市关。馒头等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依法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从事馒头等主食品生产的企业,在采购原料、辅料时,应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质检报告和发票,并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馒头销售企业在进货时应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发票,批量销售时应建立销售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