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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村委会是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以村委会集体举办为主,也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个人承办和乡镇卫生院设点。各级政府对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举办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金扶持。
  (四)加强管理,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全市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做到房屋、人员、设备、服务、管理“五配套”。设置村卫生室须经村委会提出意见,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准入。由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对口负责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的技术指导与业务管理。
  三、基本标准和相关政策
  (一)房屋建设。村卫生室应达到全市统一制定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要有独立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应适当增加业务用房面积,甲级村卫生室使用面积至少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治疗、药房、预防接种和输液观察“五室分开”。对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设置的村卫生室以及乡村医生个人以家代室、不符合标准的村卫生室,应按标准化要求予以新建和改造。村卫生室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也可利用其它村级空闲场所(如闲置的小学等)进行改造。按照《西安市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统筹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发〔2008〕8号)以及市级年度投资计划,落实每个村卫生室80平方米(含村计划生育服务室20平方米)业务用房。
  (二)人员聘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助理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征求村委会意见后聘用。及时落实有设置规划、无合格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人员,招聘具备资质的异地人员从业,鼓励、派遣县乡两级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对乡村医生不足的地方,依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资格考试予以补充。
  (三)设备配置。省、市政府按照每个村卫生室3000元标准配置基本设备器械。
  (四)服务规范。全市实行村卫生室形象标识、医疗文书、防保卡册、规章制度、医药收费、药品目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考核、服务补助等“十统一”规范化服务与管理。
  四、建设资金
  (一)加大建设投入。对达到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资金。除按省政府规定(以县为单位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1万元)补助资金外,市政府在市政发〔2006〕12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将“以奖代补”资金提高至对每个“空白村”卫生室建设补助1万元,对每个合格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每个甲级村卫生室补助4000元。有条件的区县政府要再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支持吸纳社会其他资金投向村卫生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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