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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具体承担村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1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7号),进一步加快我市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村”,实现行政村全覆盖,80%的村卫生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40%的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标准。在完成上述基本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今年各区县要基本实现本地区村卫生室的全面达标。2010年,全市基本完成村卫生室建设,使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乡村医生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全体农村居民享有方便、有效、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村卫生室是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是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一定的扶持政策。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的设置要保证村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全覆盖,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为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必须设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500人-1000人的行政村原则应设村卫生室;对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与邻近行政村联村设室,或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设立固定服务站承担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村卫生室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合建,做到相对集中、方便群众。村卫生室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面积、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等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方便群众、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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