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要指导、培养全省和本地区其他校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工程”人选要根据市、县教育局统一安排,确定1至2所农村中小学校为定点联系学校和实践基地,指导、带动联系学校校长和学校的办学水平。每学年在市地以上校长会议或培训工作中做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第十六条 利用名校长工作室,每学年提交本人任职学校典型的改革、评价、管理案例不少于2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承担中小学校长远程研修跟进指导任务。
第十七条 培养周期内,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要利用名校长工作室开展至少一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2篇以上与学校改革、管理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培养周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不少于10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管理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
第十八条 建立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定期考核制度。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进入培养期3年时,由本人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会同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到学校座谈、查看个人工作室等形式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进行届中考核。
以上第十四至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记录、反思、研究成果、总结等要完整地反映在自己的“名师工作室”网络平台上。
第十九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周期届满,由本人根据个人培养规划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思想品德、领导能力、管理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合格,由省教育厅颁发“齐鲁名校长”证书,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可取消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1、培养周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调出本省或调离校长岗位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