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采取出国进修、国内进修、网络研修、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撰写专著等方式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进行培养,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要立足岗位,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学习、实践成长。
第七条 为保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在培养周期内为每位人选提供5万元的专项培养经费,由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所在市、县要从经费安排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定期组织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进行国内高级研修和国外考察学习。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专家力量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教育厅委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为每位名校长人选开设“名校长工作室”,利用网络平台,围绕教育改革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独立或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为名校长人选高效地开展学习、帮携活动,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名校长人选进行考核管理等提供全面支持。
第十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任职学校要承担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任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及本地区校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一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形成一批有特色的教育教学、教育评价与管理典型案例和理论研究成果,对优秀的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由省教育厅负责编辑出版《齐鲁教育文库》。
第十二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工作变动或调离校长岗位,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三条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定期检查、督促、落实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要熟悉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评课不少于40节,为本校教师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