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可直接取消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资格。
1、届中考核不合格者;
2、调出本省或调离教育系统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者;
4、不能履行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任务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2009年至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家队伍成长,加强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加快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是指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3号)要求,经过本人申报、单位及所在市级教育局推荐,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经过初评、复评、公示和审核,并发文(鲁教师字〔2009〕10号)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校长。
第三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应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做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典范,在全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培养,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教育管理实践能力和研究能力显著增强,学校办学水平显著提高,努力培养一批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家型校长。
第四条 对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实行周期制,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在培养周期内实行定期考核制。
第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共同承担培养任务。工程人选要依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和个人实际,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