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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的通知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定期检查、督促、落实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在培养周期内要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每学年在本校内听评课不少于10节,在本学科范围内上示范课不少于6节,其中,市地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要指导、培养本地区及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培养期内,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排,担任2-5名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任务。

  第十七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要利用个人名师工作室,每学年提交不少于10篇公开课教案、课例视频、文稿等。根据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名师导教”等活动,对公开课的备课、听课、评课活动进行拓展、延伸,并承担中小学教师远程研修跟进指导任务。

  第十八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要利用名师工作室开展至少一项课题研究,并展示课题研究全过程。至少撰写2篇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培养周期结束前,要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不少于10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和教学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

  第十九条 建立名师培养定期考核制度,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进入培养期3年时,由本人写出阶段性个人发展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会同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个人工作室等形式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进行届中考核。

  以上第十五至十九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记录、反思、研究成果、总结等要完整地反映在自己的“名师工作室”网络平台上。

  第二十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周期届满,由本人写出总结性个人发展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对齐鲁名师人选的培养情况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合格,由省教育厅颁发“齐鲁名师”证书,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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