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5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山东省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2009年至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山东省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管理办法
(2009年至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家队伍成长,加强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加快名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是指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4号)要求,经过本人申报、单位及所在市级教育局推荐,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经过初评、复评、公示和审核,并发文(鲁教师字〔2009〕11号)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应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培养,使工程人选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研究能力显著增强,努力培养一批有自己的教学特色和风格,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型教师。
第四条 对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实行周期制,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培养周期内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制。
第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的培养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承担管理和培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