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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

  成立城市代征绿地集中清理收缴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市容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局绿化督查绿化占用审批办公室。各区设立相应工作办公室,协助市代征绿地清理收缴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工作。

  附件:
  相 关 法 律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二、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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