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期间采供血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9〕106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血液中心、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期间采供血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2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的血液安全和供应工作,科学估计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发展对采供血工作的影响,积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站和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及时沟通甲型H1N1流感疫情、疫苗预防接种以及血液采集、需求和库存等有关信息,研究制定当地保障血液安全和供应的工作方案,确保采供血工作有序进行。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血液库存预警机制,各采供血机构应适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血液采集和库存情况。当血液储备量低于库存警戒线时,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招募机制,启用应急献血队伍,增加血液调配等措施,尽快提高和恢复血液库存水平。
㈡各采供血机构要通过增加献血网点,延长服务时间,增加团体招募,提供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减少甲型H1N1流感对血液采集可能带来的影响。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期间健康征询和体检工作,落实健康征询的各项措施和规定,特别要做好献血者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及其接触史的征询筛查工作,严防采集甲型H1N1流感病毒感染血液。
㈢各临床医疗机构应加大科学合理、节约用血力度,对用血量较大的非紧急治疗,必须经过分管院长、医务科审批后实施。由省血液中心供血医院应填写《山东省省血液中心供血医院预定血液计划单》(附件1),提前两天提供用血计划。
二、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的采集工作。各市要根据《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发电〔2009〕44号)要求,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的采集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疫情形势和临床需求,制定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储备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滴度检测计划,做好辖区康复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的血液(血浆)采集工作。要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血站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并将人员名单于11月27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附件2)。
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康复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康复出院或居家隔离症状消失时间等)汇总工作,抄送当地血站,并做好抗体滴度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