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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十四)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或出具的校验期无不良执业记分证明;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校验期限。《办法》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检验期限,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距有效期满不足3年的,需在有效期前3个月提出校验申请,同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使用。今年的校验工作仍按《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61号)执行。为便于与记分管理工作的衔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73号)有关记分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认真搞好自查。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切实自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主动提出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科目名录,对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申请注销,对已经开展但未注册的诊疗科目一并申请变更。
  五、严格校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校验工作力度,严格程序,增加现场审查数量,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校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校验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医师、护士)关系对应表
  2.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关系对应表

科室

(病区)

对应诊疗科目

床位

(牙椅)

医师数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数

护士数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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