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9〕101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校验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手段。根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和我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72号)要求,现就校验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验材料准备。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校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应主动申请校验。按照
《办法》第
七条规定和我厅要求,提交的校验材料包括: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医师、护士)关系对应表(附件1);
(九)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件2);
(十)新购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十一)相关专项技术、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如《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十二)涉及诊疗科目或项目的相关执业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等;
(十三)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财务和分配状况年终决算,营利性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财务和分配状况年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