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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09年11月18日 川价电发﹝2009﹞5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819号)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以下要求推荐一个价格调控监管服务先进集体。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积极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在保增长、防风险,抓改革、安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业绩突出。

  (二)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圆满完成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从事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政执法经得起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行政诉讼的检验。

  (三)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机制完善、措施得力,有健全的制度保障的工作手段,经受住国际危机和雨雪凝冻极端天气、特大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考验。

  (四)领导班子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机关作风严谨,队伍清正廉洁,干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六)价格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和所在地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在行风评议等活动中名列前茅或者有显著进步。被推荐为先进集体的单位需报送先进材料和填报《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推荐表》(附件一)。

  二、按照以下要求在市、州物价局内和所辖县(市、区)物价局中各推荐一名先进个人。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价格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潜心专研业务,自觉更新知识,熟悉价格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在价格改革、调控监管、监督检查、公共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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