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和执业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评价材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行业准则、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
(二)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到位和工作进度情况;
(四)有无借工作之便,谋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各类专业报告审核标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依据的合法性、内容的全面性、范围的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披露的充分性、出具意见的恰当性、管理建议的建设性和结论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补充和解释,必要时成立专家组或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事后抽查,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检验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和专业报告质量及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有关方面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综合。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作为备选库调整和中介机构选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省国资委稽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一)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予以提醒警告,拒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服务费用,已支付的如数追回;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依法要求赔偿,并取消备选库资格;
(四)超出业务合同约定另行收费,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暂停或取消备选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