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履约情况和执业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评价材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行业准则、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情况;

  (二)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到位和工作进度情况;

  (四)有无借工作之便,谋取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或不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各类专业报告审核标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依据的合法性、内容的全面性、范围的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披露的充分性、出具意见的恰当性、管理建议的建设性和结论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审核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补充和解释,必要时成立专家组或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事后抽查,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质量进行检验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对中介机构的履职情况和专业报告质量及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有关方面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情况进行综合。综合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作为备选库调整和中介机构选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省国资委稽查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调查处理:

  (一)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予以提醒警告,拒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服务费用,已支付的如数追回;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依法要求赔偿,并取消备选库资格;

  (四)超出业务合同约定另行收费,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暂停或取消备选库资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