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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聘请财务、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等方面专业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省管企业、相关专业机构和省国资委机关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以应邀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下列工作: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选聘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专业报告的审核或复查;

  (四)需提供专业意见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所在机构为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提供过专业服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二)与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聘用:

  (一)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根据项目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可视项目要求由评审专家独立承担,或由多名专家组成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应出具专业意见;专家小组共同完成的,采用评分或投票方式,形成专业结论。评审专家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可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五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专业报告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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