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聘请财务、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等方面专业人员,建立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省管企业、相关专业机构和省国资委机关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以应邀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下列工作: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和选聘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二)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专业报告的审核或复查;
(四)需提供专业意见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所在机构为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提供过专业服务,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二)与评审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定期更新。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不再聘用:
(一)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四)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根据项目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七条 评审工作可视项目要求由评审专家独立承担,或由多名专家组成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应出具专业意见;专家小组共同完成的,采用评分或投票方式,形成专业结论。评审专家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可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五章 工作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中介机构履约过程、专业报告和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