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聘方案;
(二)从备选库中选取年度评定为优秀且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中介机构,直接指定;或按不低于一比三的比例,以抽签方式直接委托。
第二十四条 选聘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项目相关方协调会议,明确工作方案,落实各方职责和工作任务,签署业务合同。
凡由省国资委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的,合同文本由省国资委提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测算定价机制。
(一)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费用测算小组;
(二)测算小组根据项目规模和要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参考同类服务市场价格,测算出项目费用,作为项目定价上限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业务合同履行完毕,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专业报告审核评价结果,支付服务费用。企业不得向中介机构额外支付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变相支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故停止的项目,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评价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后,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承担省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除特殊情况外,服务期限为两年。期间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被审计企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审计、评估等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委托业务中介机构的规模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项目资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审计、评估项目应从中国注协公布的前100强和山东注协公布的前50强中介机构中选聘。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选聘或未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的,省国资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国资委不予核准备案,其报告不予认可,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