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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从备选库中选聘。

  第十三条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由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聘用要求和条件,省国资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省管企业应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选聘意见须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第十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省国资委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标;

  (四)按有关规定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

  (六)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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