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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

  (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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