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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肿瘤医院特需门诊诊查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肿瘤医院特需门诊诊查费的批复
(2009年11月17日 川价函〔2009〕235号)


四川省肿瘤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特需医疗服务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川肿〔2009〕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开展特需门诊诊查服务,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83号)的规定,规范地、有限度地开展特需门诊诊查服务。

  二、特需门诊诊查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遵循自愿有偿、费用自理的原则,其费用不得纳入公费、社保、医保、大病统筹等报销。

  三、特需门诊诊查服务收费标准

  1、院士;长江学者;担任或曾担任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不超过90元/每次。

  2、工龄超过(含)40年的正高职称医师,担任或曾担任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不超过50元/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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