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王西奎同志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市政发〔2009〕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王西奎,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生前系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第五水厂电工班职工。
2008年9月12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王西奎与同事发现有人正在大兴西路邓家村口高架桥下盗窃电动自行车,王西奎及同事尹振明两人遂上前制止,犯罪嫌疑人何明、闫戈急忙分别向东、西方向逃窜,王西奎与尹振明分别追赶,尹振明与后来赶到的同事郑留安将向西逃窜的犯罪嫌疑人闫戈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王西奎追上并抓住向东逃窜的犯罪嫌疑人何明,在制服过程中,何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王西奎右肺部后继续逃窜。王西奎在身负重伤情况下,继续追出10米后倒地,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壮烈牺牲。王西奎同志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挺身而出,勇敢地制止犯罪行为,谱写了一曲时代的正气之歌,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和高尚品质。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同各类违法行为作斗争,西安市人民政府决定:追授王西奎同志“西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