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要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立项(前期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合法性审查)、决定(集体讨论)、公布(媒体公布)、备案(报备审查)、修改和废止(定期清理)的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区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按《决定》要求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同时,每隔两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将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严格执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那些社会组织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五)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依据《西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各区县政府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