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