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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要继续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农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形成诚信经营氛围。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推广各地农资交易市场、经营者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农资信用档案,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和推行农资行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发挥化肥流通的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以省有龙头企业、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把完善化肥流通体系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整体规划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化肥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中期票据融资等支持范围,培育成熟、稳定的经营者。引导和扶持化肥交易市场改造升级,加快化肥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完善流通体系。继续推行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促进化肥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规范化肥商品质量监管,对化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的化肥商品,避免和减少重复抽检、多头抽检的问题,促进化肥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积极发展化肥信用销售,推广针对农资赊销的信用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农资赊销信用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和项目,对开展和提供农化服务的企业和项目,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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