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
《税收征管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未按要求填报《××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按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税务人员利用办理减免税工作等职务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审批、管理减免税,依据本办法所附《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及管理要求》、《税务事项通知书》、《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个体)、《××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纳税人填报)、《××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汇总表》(税务机关填报)、《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