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报送下列减免税资料。
(一)《××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送省局。
(二)《××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汇总表》,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局。
(三)营业税减免税工作总结于1月底前报送省局。
减免税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税务资料,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分别由税务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立卷归档;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税务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立卷归档。
档案保管的具体要求按《河南省地税机关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
五条规定,应当责令税务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
七条规定,对税务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对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第
七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