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批准的减免税款,纳税人必须如实计算提取并在账面上反映。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及有权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设立报批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定期对企业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20日内,纳税人须按要求填报《××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连同减免税收入明细表及当年财务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纳税人减免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减免税条件。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省局权限的减免税项目,在省局进行一次性审批后,在剩余的减免税年度内,委托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一年审核一次。省局不定期对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减免税数据登录台账,填写纳税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减免税期间是否未申报。
第三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执法考核体系,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规范使用各类审批资料,加强档案管理;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应加强对下级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管力度。省局将不定期进行减免税审批管理及纳税人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情况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