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属于省级权限的减免税项目,省级地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地核实工作。调查人员须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记录在案。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征免税收入情况、减免税依据、数额等。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同意减免税的金额或不同意减免税的理由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调查人员须在调查报告和《减免税审批表》上手工签名。调查报告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审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二)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申请资料有关数据逻辑是否准确;
(七)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附合规定要求,资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按规定权限进行办理;
(二)对减免税申请政策依据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审批的,制作减免税审批中止《税务事项通知书》,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限期补充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经审核,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审核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