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特定资料按本办法所附《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及管理要求》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备案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
(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同认定证明、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等);
(六)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除《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和减免营业税书面申请报告外,未经特别要求,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减免税申请资料应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并加具封面,注明纳税人名称、减免税项目名称、申请时间、主管税务机关等。
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份数、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格式、减免税资料装订格式要求,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不论审批权限大小,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或指导纳税人履行备案手续。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提交有权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