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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1.营业税纳税人年单项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营业税年单项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审批。
  3.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享受省辖市及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豫发〔2007〕7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密等30个县(市)减免税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306号)规定,新密等30个县(市) 地方税务局享受省辖市及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
  5.下列减免税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⑸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⑹个人购买住房销售;
  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
  备案类减免税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纳税人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金额确定属于哪一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的年减免税额按照纳税人上年该项目税额确定,上年没有数据的,按照纳税人自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连续12个月的预计金额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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