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9]第160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减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营业税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本办法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指有减免税审批权的省、省辖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指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