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
(六)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七)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调查;
(八)依法可以委托的其他职能或行政事项。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门委托职能的,政府部门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部门移交或法律法规授权职能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市编办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因承接政府有关职能开展服务所需经费和政府购买其服务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应明确相关处室和人员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协调工作,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运作政府职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专项补贴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的报批手续。协助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引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能力、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提高承接政府职能的运作能力。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移交职能的,承接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章程和决议履行。
法律法规授权职能的,承接的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
政府部门委托职能的,承接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 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并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运作。
第十三条 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人员管理、目标考核、经费使用、教育培训等规范运作的保障机制,确保承接的政府职能得以有序、高效、充分的发挥。
行业协会商会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承接职能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有本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应不少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