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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穗编办[2009]18号 2009年2月1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划转的有关职能的有效实施,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将特定行业行政管理中有关事务性、辅助性等职能以移交、授权、委托的方式划转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活动。
  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能不得划转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第五条 移交是指政府部门将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内,且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完成的开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咨询等服务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其章程和决议履行。
  第六条 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职能授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由行业协会商会以自己名义组织实施,并直接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委托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将如下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仍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
  (一)草拟本部门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
  (二)进行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
  (三)承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
  (四)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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