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福利机构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福利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三章 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福利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新增床位不含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十三条 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标准执行,最长资助5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5比例负担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
(二)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
(三)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四)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五)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
(六)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七)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加床位资助,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详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详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四)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详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
(五)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及新建、改扩建立项、验收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区、县级市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福利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所在地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福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有权向福利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福利机构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法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级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责任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助金的具体拨付按市财政现行拨付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