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民〔2009〕183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趋势,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资助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协助市民政局,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相关项目的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广州市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 福利机构运营资助
第四条 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一)市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市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广州市与从化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四)广州市与增城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
南沙、萝岗区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六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
(五)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七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详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十款需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详表见附件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当地财政部门后,每半年汇总申请材料,分别于1月15日、7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