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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注:1、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3.84分钱,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2.2分钱(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分钱)。
  2、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上表所列价格中,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与国家电网同价前的规定执行。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3、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7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附件三: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 级 趸 售县 级 以 下 趸 售
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0.3340 0.3340 0.3740 0.374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294 0.6264 0.6694 0.6664
三、商业用电0.6294 0.6264 0.6694 0.6664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0.5265 0.5125 0.5565 0.5425
五、农业生产用电0.3753 0.3653 0.3953 0.3853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712 0.1662 0.1712 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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