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重庆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重庆市实行商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其功率因数调整、分时电价等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
八、其它相关政策
(一)为规范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精神,取消小水电上下网电量互抵结算政策。
(二)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按调价后的标准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三)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九、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一、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重庆市水电分档上网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3、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重庆市水电分档上网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3、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一:
重庆市水电分档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投产时间 | 装机容量 | 含税电价(元/千千瓦时)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率6% | 增值税率17% |
2008年7月以前 | 2.5万千瓦以下 | 260 | 260 | 280 |
2.5万(含)-5万(含)千瓦 | 270 | 270 | 290 |
5万千瓦以上 | -- | -- | 300 |
2008年7月及以后 | 2.5万千瓦以下 | 270 | 270 | 290 |
2.5万(含)-5万(含)千瓦 | 280 | 280 | 300 |
5万千瓦以上 | -- | -- | 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