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季建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增加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灾害性天气气候探测监测和预报预警;
(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雷电灾害防御;
(四)应急气象服务、气象灾害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